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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事项
发表时间:2012-03-08 19:40  作者:admin  点击:
 检测事项
1、根据修订后的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》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,凡进行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项目竣工验收前,须到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委托检测。
2、委托检测一般在工程施工完毕,联合调试后,申请竣工验收前10天进行。
3、进行消防设施、电气防火安全年度检测时,应在检测前15天到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办理委托检测手续。
4、委托单位凭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《检测报告》才能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办理验收或年审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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